发布者:李军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17日 41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被告人陆某飞,男,1981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,汉族,初中文化,务工,住合肥市瑶海区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11月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李军本律师,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,执业证号**。
2022年9月9日,“皖鸿运****”船在长江武穴管段吴某英锚地附近采了一船砂,由封某广(已判决)将该船砂以每吨65元、总某(另案处理)。2022年9月10日,“皖鸿运****”船在长江武穴管段吴某英锚地附近,采了一船砂,因操作不当,导致船舶触礁。船舶及船上的江砂被扣押。经武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:被扣押的江砂单价为55元每吨,被扣押的江砂重量为2000多吨,价值人民币共计14万余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秦某荣、陆某飞、周某峰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,入股“皖鸿运****船舶”,该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江水域进行采砂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三条,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陆某飞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属自首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秦某荣、周某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属坦白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秦某荣、陆某飞、周某峰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飞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;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荣、周某峰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。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、到案经过、前科查询、刑事判决书、情况说明、船舶租赁合同、船舶买卖合同、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、原材料结算单、现场照片、洪轮6688船载砂量测量报告、起诉书等书证;证人陈某、李某明、方某生、石某、洪某全、刘某荣、李某城、叶某明、封某广、张某群、刘某长、夏某、程某喜、刘某文的证言;武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;被告人秦某荣、陆某飞、周某峰的个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。
被告人周某峰、秦某荣、陆某飞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李军本律师的意见是,陆某飞只是被相邀入股,没有参与具体的采矿行为,且一贯认罪态度良好,犯罪情节轻微,应对其从轻处罚。
判决结果:
被告人陆某飞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;
(缓刑考验期限,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办案机关扣押的重量为2615.9吨江砂,由办案机关依法予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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